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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期貨有限公司居間人公示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22-04-01 15:43:48 訪問人次:13871
居間人,是指受公司委托,為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分支機構所在轄區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居間人不是我公司的員工,與我公司無隸屬關系,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除中間介紹關系外,居間人與我司之間無任何業務合作關系,居間人實施的居間行為以外的一切行為由居間人自行承擔,期貨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居間人禁止性行為包括:
1、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資;
2、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投資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3、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期貨公 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向投資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
4、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
5、隱瞞重要事實或者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
6、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傳投資業績,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
7、為投資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
8、要求期貨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
9、超過居間合同約定的合作范圍開展居間活動;
10、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
11、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12、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 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