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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6-05-26 09:53:07 訪問人次:116118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標準倉單的管理,規范參與各方的行為,保障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交割倉庫等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標準倉單可以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倉庫標準倉單是指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由指定交割倉庫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給貨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憑證;而廠庫標準倉單是指經過交易所批準的指定廠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生成的實物提貨憑證。廠庫標準倉單暫限于螺紋鋼、線材、石油瀝青和熱軋卷板期貨合約。
在本管理辦法中,如無特指,則標準倉單指倉庫標準倉單。
第四條 交易所應當建立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對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倉單的各項業務進行管理。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由交易所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等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通過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
第六條 會員使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辦理交割、結算等標準倉單業務應當由其結算交割員操作。
第七條 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先開立標準倉單帳戶,方可持有標準倉單,參與標準倉單業務。標準倉單帳戶實行一戶一碼,即一個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只能擁有一個標準倉單帳戶。
會員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協助客戶開立標準倉單帳戶,并負責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條 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提交的開戶資料應當真實。
第九條 標準倉單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生成后即以電子形式存在。
第十條 標準倉單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貨主名稱(全稱);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和件數;
(三)儲存場所;
(四)倉儲費;
(五)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限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六)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七)標準倉單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標準倉單可以用于交割、轉讓、提貨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參見《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有價證券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標準倉單生成包括交割預報(入庫申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確認等環節。
第十四條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
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商品的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發貨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并提供各項單證。燃料油、石油瀝青入庫申報時,還應當繳納入庫申報押金。
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申報)手續。
第十五條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 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
第十六條 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經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根據期貨交割的有關規定,對入庫商品種類、牌號、數量、質量、包裝及相關單證進行驗收。
貨主應當到庫監收。貨主不到庫監收,視為同意指定交割倉庫的驗收結果。
驗收合格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將入庫檢驗的結果輸入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再由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標準倉單申請。
第十八條 交易所批準制作標準倉單后,指定交割倉庫核對入庫申報數據并制作倉單。指定交割倉庫審核人員應當復核倉單數據。
第十九條 倉單所有者對新簽發的標準倉單進行驗收確認。如果倉單所有者在收到標準倉單驗收通知后三天內未對指定交割倉庫簽發的標準倉單進行驗收確認的,視為已驗收確認,標準倉單自動生效。
第二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簽發標準倉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張標準倉單的數量應當是一張合約最小交割單位的數量;
(二)標準倉單所示商品的質量、包裝等條件應當符合交易所有關規定;
(三)同一標準倉單所示商品應當是同一品種、同一生產廠(同一產地)、同一商標、同一牌號或同一等級。
第二十一條 標準倉單生成后即以電子形式存在。
第二十二條 所有到期未平倉期貨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業務流程如下:
(一)賣方客戶授權。賣方客戶應當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先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二)第一交割日,賣方會員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標準倉單,買方會員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
(三)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
(四)第三交割日,買方會員完成付款后,交易所釋放分配到該會員名下的標準倉單。交易所將貨款付給賣方會員。
(五)第四、五交割日,賣方會員交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相關票據。
(六)買方會員分配倉單。買方會員應當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將分配到其名下的標準倉單再分配給買方客戶。如買方會員不能按時分配標準倉單,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原因。
第二十三條 如果買方客戶交割違約而買方會員替代履約的,交易所在審核買方會員的申請后可以將相應的標準倉單轉入買方會員的標準倉單帳戶。買方會員可以依法處置相應的標準倉單。
第二十四條 辦理期轉現業務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協議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中任意一方會員提交期轉現申請,另一方確認后,經交易所批準實施期轉現。
第二十五條 使用標準倉單并通過交易所結算的期轉現業務流程如下:
(一)賣方客戶授權。賣方客戶應當先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以辦理期轉現業務。
(二)賣方會員提交標準倉單。賣方會員在規定期限內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會員交款后,交易所釋放分配到該會員名下的標準倉單,并將貨款付給賣方會員。
(五)買方會員在取得標準倉單后3個工作日內向客戶分配標準倉單。如買方會員不能按時分配標準倉單,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原因。
第二十六條 如果買方客戶違約而買方會員替代履約的,交易所在審核買方會員的申請后可以將相應的標準倉單轉入買方會員的標準倉單帳戶。買方會員可以依法處置相應的標準倉單。
第二十七條 使用標準倉單自行結算的期轉現業務,貨款由買賣雙方自行交付,標準倉單由買賣雙方按照本辦法中的標準倉單所外轉讓流程辦理,或者通過提貨后自行交付。
第二十八條 客戶將標準倉單交存交易所充抵保證金(即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業務流程如下:
(一)客戶授權??蛻魬斚葘⒅付ǖ臉藴蕚}單授權給會員充抵該會員的保證金。
(二)會員交存倉單。會員選擇客戶授權的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會員提交倉單時,應當注明標準倉單是充抵保證金,還是只充抵與其所示數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貨合約持倉的交易保證金。
(三)交易所審核。交易所審核通過后,標準倉單方可充抵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客戶提取充抵保證金的標準倉單的業務流程如下:
(一)客戶提出申請。
(二)會員提交申請。會員收到客戶的申請后,及時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提取申請。
(三)交易所審核。交易所審核通過后,將對應標準倉單退還給會員。
(四)會員釋放倉單。會員應當及時將對應的標準倉單釋放給客戶。會員未及時釋放標準倉單的,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原因。
第三十條 客戶將標準倉單授權給會員充抵會員保證金的,會員在彌補應交保證金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辦理提取標準倉單手續。如果會員與客戶就提取的標準倉單產生糾紛的,交易所可以根據會員和客戶之間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將相應的標準倉單轉入該協議中約定的標準倉單帳戶,或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標準倉單質押是指出質人(即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標準倉單移交給質權人(債權人)占有,將該標準倉單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以該標準倉單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標準倉單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十二條 出質人應當在與質權人另行訂立的質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質押的標準倉單編號,并將質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留存。
第三十三條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進行質押的登記流程如下:
(一)出質人質押登記申請。出質人應當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質押登記申請。
(二)指定交割倉庫依據質押合同副本審核質押登記申請。
(三)質權人確認質押登記申請。質權人可以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提交質押登記的標準倉單。
(四)倉單質押登記。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已質押的標準倉單進行登記管理,相應標準倉單不得進行交割、轉讓、提貨、掛失等任何操作。
第三十四條 標準倉單質押期間,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在標準倉單對應商品上做好標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解除標準倉單所外質押登記流程如下:
(一)質權人申請解除質押登記。質權人應當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解除質押登記的申請。
(二)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解除質押登記申請。
(三)出質人確認解除質押登記申請。出質人可以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提交解除質押登記的標準倉單。
第三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將其已簽字蓋章的標準倉單質押清單和標準倉單解除質押清單交付出質人和質權人。
第三十七條 如果債務履行期屆滿標準倉單質權人(債權人)未受到清償的,質權人可以依據標準倉單質押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和約定實現質權。
第三十八條 標準倉單可以在交易所外轉讓。
第三十九條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轉讓的,買賣雙方可以自行結算,也可以通過交易所結算。通過交易所結算的,按交割標準收取手續費。
第四十條 買賣雙方自行結算的標準倉單所外轉讓流程如下:
(一)賣方轉讓申請。賣方輸入品種、指定交割倉庫、買方客戶編碼和名稱、相應標準倉單等相關信息后提交轉讓申請。
(二)買方轉讓確認。買方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轉讓申請。
(三)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轉讓申請。
(四)買方按雙方約定交付貨款。
(五)賣方釋放標準倉單。賣方收款后釋放標準倉單,對應標準倉單轉到買方的標準倉單帳戶。
第四十一條 通過交易所結算的標準倉單所外轉讓,應當通過會員進行。其轉讓流程如下:
(一)賣方客戶轉讓申請。賣方客戶輸入品種、指定交割倉庫、買方客戶的客戶編碼和名稱、賣方會員、轉讓價、相應標準倉單等相關信息后,提交轉讓申請。
(二)買方客戶轉讓確認。買方客戶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轉讓申請,并將貨款存入指定買方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
(三)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轉讓申請,并通知買賣雙方和交易所。
(四)交易所打印標準倉單所外轉讓結算單并收付貨款。
(五)交易所釋放標準倉單。
會員在14:00之前提交的轉讓申請,交易所在當日完成轉讓程序,會員在14:00之后提交的轉讓申請,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完成轉讓程序。
第四十二條 倉單所有人如需修改標準倉單的重量、件數和塊數等數據,應當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標準倉單的重量、件數或塊數變更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和交易所審核后,完成數據的變更。
第四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如需移動標準倉單所屬商品的貨位,應當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交易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批復。指定交割倉庫移動貨位后應當通知倉單所有人,并及時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修改對應倉單的貨位數據。
第四十四條 標準倉單對應的商品質檢期屆滿后,倉單所有人應當重新質檢。倉單所有人在商品重新質檢后,向交易所提交質檢日期變更申報,在交易所審核新的質檢證書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變更對應標準倉單的質檢證書和質檢日期。
第四十五條 標準倉單的凍結或解除凍結手續由指定交割倉庫辦理。標準倉單的凍結或解除凍結的申請人應當持有效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指定交割倉庫審核無誤后,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實施對相應標準倉單的凍結或解除凍結。
標準倉單凍結期間,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封存相關商品。標準倉單解除凍結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根據有效法律文書處置相關商品。
第四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凍結和解凍標準倉單應當報交易所備案。
第四十七條 如果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之間產生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其他糾紛,尤其是標準倉單的權屬糾紛,交易所可以經當事人的申請或自行將相應的標準倉單鎖定,直至糾紛解決。
第四十八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所有人提貨或者申請將其標準倉單轉為一般現貨提單,由指定交割倉庫辦理標準倉單退出流通的過程。
第四十九條 標準倉單作廢是指標準倉單的所有人對指定交割倉庫簽發的已生效的標準倉單除重量、件數、塊數、貨位、質檢日期以外的數據有異議,提交標準倉單作廢申請,經指定交割倉庫和交易所審核,注銷對應標準倉單的過程。
第五十條 作廢的標準倉單如需生成相對應新的標準倉單,應當到交易所重新辦理交割預報手續。
第五十一條 標準倉單超過有效期不得用于期貨交割,倉單所有人應當在標準倉單有效期滿后一個月內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提貨或重新辦理標準倉單簽發手續。否則,逾期提貨者應當與指定交割倉庫另行簽訂現貨委托保管協議。
第五十二條 倉單所有人提貨時,應當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標準倉單出庫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在審核后予以發貨。指定交割倉庫的發貨部門根據標準倉單出庫清單和相關單證發貨。
第五十三條 倉單所有人在出庫申請中應當注明提貨方式:
(一)自行到庫提貨的,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應當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的,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二)委托第三方提貨的,貨主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出庫申請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貨單位、提貨密碼、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信息。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委托的提貨單位應當到庫監發,不到庫監發的,視為貨主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三)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的,貨主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出庫申請上注明發貨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信息。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應當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第五十四條 商品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制作標準倉單出庫清單,交提貨人簽字確認。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業務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標準倉單帳戶的開戶流程、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的使用和操作等具體規定參見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的操作手冊。
第五十七條 有關標準倉單交易的組織和實施辦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期貨廠庫標準倉單的生成、流轉、注銷等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鋼材廠庫交割辦法(試行)》相關內容執行。
石油瀝青廠庫標準倉單的生成、流轉、注銷等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相關內容執行。
《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鋼材廠庫交割辦法(試行)》對廠庫標準倉單未盡事宜,參照倉庫標準倉單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對廠庫標準倉單未盡事宜,參照倉庫標準倉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