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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6-05-26 09:18:25 訪問人次:1157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套期保值實行資格認定和額度管理制度。按照合約月份的不同,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分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自合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個月最后一個交易日)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第三條 會員、客戶在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四條 從事套期保值交易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應當具備與套期保值交易品種相關的生產經營資格。
第五條 從事套期保值交易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套期保值交易資格申請表,主要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品種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客戶應當通過期貨公司會員提交申請,其申請資料經期貨公司會員審核后,由期貨公司會員代客戶按本辦法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非期貨公司會員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
第六條 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
第三章 持倉額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交易所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提供的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貨、現貨市場交易行為可隨時進行監督和調查,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應予協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具有套期保值交易資格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報告現貨、期貨交易情況。
第十七條 交易所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套期保值交易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具有套期保值交易資格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在企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或者有影響套期保值交易資格的情況發生時,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需要調整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九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和套期保值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套期保值交易資格和套期保值持倉可增加的額度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為化解市場風險,按有關規定實施減倉時,按先投機持倉后套期保值持倉的順序進行減倉。
第二十一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套期保值持倉與投機持倉合計超過交易所規定標準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強行平倉。
第二十二條 具有套期保值交易資格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的,影響或者企圖影響市場價格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倉增加額度、取消套期保值交易資格,必要時可以采取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并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在申請套期保值交易資格,申請增加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和交易時,有欺詐或違反交易所規定行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增加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申請、調整或者取消已批準的套期保值持倉增加額度、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資格,必要時可以采取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處置措施,并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