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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服務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6-05-25 00:00:00   訪問人次:11728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方式。實物交割是指交易雙方按照合約和規則的規定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三條 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第四條 個人客戶持倉和焦炭、焦煤、鐵礦石非交割單位整數倍持倉不得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對個人客戶交割月份合約的持倉予以強行平倉。
            對焦炭、焦煤、鐵礦石以外品種合約,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個人客戶交割月份合約的持倉仍未能平倉的,首先由會員代為履約,會員仍未能履約的,則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四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焦炭、焦煤、鐵礦石合約,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個人客戶交割月份合約的持倉和非交割單位整數倍持倉仍未能平倉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許交割持倉優先,含有時間最短持倉的交割單位整數倍持倉優先”原則,選擇對手方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交割結算價,并對客戶持有的不允許交割持倉部分處以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合約價值20%的罰款,該款項支付給對方。若對沖雙方均為持有不允許交割持倉的客戶,交易所對雙方分別處以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合約價值20%的罰款,不再支付給對方。
            第五條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貨合約的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質量檢驗機構等交割業務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期貨轉現貨
            第六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交易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并按照協議價格了結各自持有的期貨持倉,同時進行數量相當的貨款和實物交換。
            第七條 期轉現分為標準倉單期轉現和非標準倉單期轉現。標準倉單期轉現根據標準倉單類型分為完稅標準倉單期轉現和保稅標準倉單期轉現(以下簡稱保稅期轉現)?!洞筮B商品交易所保稅交割實施細則》對保稅期轉現具體流程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雞蛋品種只允許非標準倉單期轉現。
            第八條 提出期轉現申請的客戶必須是單位客戶,雞蛋以外的品種,期轉現的期限為該合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倒數第三個交易日(含當日),雞蛋品種非標準倉單期轉現的期限為該合約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倒數第四個交易日(含當日)。
            第九條 交易雙方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應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轉現申請;
            (二)現貨買賣協議;
            (三)相關的貨款證明;
            (四)相關的標準倉單、入庫單、存貨單等貨物持有證明。
            第十條 采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時,會員應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請,交易所在申請的當日內予以審批。
            批準日11:30前,賣方會員應將相應數量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買方會員應將按協議價格計算的全額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
            第十一條 采用非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時,交易所在收到申請后的三個交易日內予以審批。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期轉現的倉單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所負責辦理,具體流程見《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保稅交割實施細則》,手續費按交割手續費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 非標準倉單期轉現的貨物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交易所對此不承擔保證責任,手續費按交易手續費標準收取。
            采用非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時,交易雙方應在現貨交易結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貨物交收和貨款支付證明。交易所有權對交易雙方的現貨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第十四條 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易雙方的期轉現持倉按協議價格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第十五條 期轉現的持倉從當日持倉量中扣除,交易結果不計入當日結算價和成交量。每個交易日結束后,交易所將當日執行的期轉現有關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 提貨單交割
            第十六條 提貨單交割是指在交割月前一個月的規定時間內,由買賣雙方主動申請、經交易所組織配對并監督、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貨物交收的實物交割方式。
            提貨單交割的商品可以是完稅商品,也可以是保稅商品。同一批提貨單交割的商品應當同為完稅商品或者保稅商品。
            鐵礦石合約可采用提貨單交割,交貨地點在交易所指定交割地點中選擇,具體指定交割地點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七條 提貨單是指在買方完成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并經存貨港口對物權轉移確認后,賣方簽發給買方的實物提貨憑證。
            提貨單的內容包括:買方名稱、賣方名稱、存貨港口名稱、貨物名稱、數量、品質、存放地點、貨物狀態(完稅商品或保稅商品)、簽發日期等。提貨單須經買方、賣方、存貨港口蓋章確認。
            第十八條 提貨單交割由會員代客戶辦理,非期貨公司會員可自行辦理。
            客戶提出提貨單交割申請的總量不得超過其同方向持倉。
            鐵礦石合約每筆提貨單交割申請的數量為1萬噸或其整數倍。
            第十九條 提貨單交割的申請及配對按照如下規定進行:
            (一)買方客戶在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0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4個交易日期間內,每個交易日閉市前可以通過會員提出多筆包含數量和交收地點的意向申請,每筆申請只能提一個交收地點;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匯總買方的申請數量和地點,并通過電子倉單系統、交易所網站等對外公布。
            (二)賣方客戶在買方提意向申請的第2個交易日下午14:00前,根據上一個交易日公布的買方意向,可以通過會員向交易所提出多筆包含數量和交收地點的申請,申請中也可以包含配對時參考的意向買方,單筆申請最多可以包含兩個意向地點和兩個意向買方。
            (三)賣方提出申請當日為配對日。配對日閉市后,交易所參考賣方提出的意向買方和意向地點,按照最大交割數量原則組織配對。配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
            第二十條 配對日閉市后,交割配對持倉按配對日的結算價平倉。交割結算價為配對日的當日結算價。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賣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保證金。
            客戶在提申請時應同時向交易所提交聯系人及相應的聯系方式,交易所于配對日閉市后,通過電子倉單系統將配對結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發送給買賣雙方會員,配對結果同時通過交易所網站等對外公布。系統一經發送,即視為已經送達。買賣雙方收到配對信息后,應主動溝通協商貨物交收事宜。
            第二十一條 船預計到港或在港貨物驗收前3個自然日(若第3個自然日不是交易日,則提前至上一個交易日)為 通知日。
            賣方會員通過電子倉單系統將交貨地點、貨物預計到港日期、數量、船名、提單號、貨物狀態(完稅商品或保稅商品)等信息發送至交易所。通知日閉市后,交易所通過電子倉單系統發送給買方會員。如果貨物到港日期等信息發生變更,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
            第二十二條 通知日后第3個自然日(第3個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閉市前,買方的交割預付款和賣方的交割保證金應按配對合約價值20%補足。閉市后,交易所從相應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劃轉。
            第二十三條 最后通知日為交割月前一個月倒數第3個交易日。賣方仍未發送通知信息的,在最后通知日后第3個自然日(第3個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閉市前,買方的交割預付款和賣方的交割保證金應按配對合約價值20%補足。閉市后,交易所從相應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劃轉。
            第二十四條 貨物交收確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賣方應最少在卸貨前(或貨物檢驗前)10小時通知買方,買賣雙方到場監收。
            (二)買方委托的質檢機構應在卸貨過程中或堆垛過程中進行抽樣。檢驗項目按本細則規定的鐵礦石期貨交割質量標準進行。抽樣樣品留存2個月。檢驗費用由買方負擔,其他費用由賣方負擔。
            (三)貨物檢重以地磅或雙方認可的其他計重方式為準。首先根據裝船時檢驗的水分,按照合約的規定對重量進行折算,足量稱重,最終依據為貨物交收時質檢機構出具的水分檢驗結果,允許3%的溢短。折算時均按四舍五入取整。
            例.假設應交收的干基重量10000噸,裝船水分檢驗結果為6%,卸船時質檢機構的水分檢驗結果為8%,則卸貨時應按10000÷(1-6%)=10638(噸)足量驗重,假設實際卸貨重量為a噸,則最后實際交收重量為a×(1-8%)噸,溢短為[a×(1-8%)-10000](噸)。
            (四)卸貨完成當日,賣方根據港口出具的磅單,通過電子倉單系統填寫交收明細,買方應在當天進行確認,逾期未確認的交易所視為買方無異議。
            交收標的為完稅商品的,在買方完成品質檢驗、賣方完成報關后,買方、賣方、港口三方就貨物交收事宜進行確認;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的,買方完成品質檢驗后,買方、賣方、港口三方就貨物交收事宜進行確認。確認后賣方會員最遲于下一交易日14:00前,通過電子倉單系統填寫《交收確認通知單》,買方會員應在賣方填寫《交收確認通知單》當日14:30前完成確認,逾期未確認的交易所視為買方無異議。同時,買方將三方確認后的有效提貨單通過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報送交易所,原件由客戶留存備查。
            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的,買方需要進口報關的,買方應當在《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開具日10個工作日(含)內,持《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按照海關相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買賣雙方不按以上程序進行交收確認的,雙方應通過電子倉單系統于確認當日14:00前填寫《交收確認通知單》,同時應簽訂《交收商品品質、數量確認書》(鐵礦石合約的交收商品品質、數量確認書詳見附件20),并以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報送交易所,交易所不再受理由于交收品質和數量引發的爭議申請,原件應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交易所。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在收到《交收確認通知單》當日閉市后,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向買方會員發送貨款補齊通知,包括溢短款和升貼水。完稅商品貨款按交割結算價計算。保稅商品貨款按交割結算價扣除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關稅、消費稅等稅款后計得的保稅交割結算價計算;保稅商品升貼水按升貼水扣除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關稅、消費稅等稅款后計得的保稅升貼水計算。
            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保稅升貼水=升貼水/(1+進口增值稅稅率)/(1+進口關稅稅率)
            本條第二款所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商品進口報關、報檢及代理服務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布;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關稅從價計征的期貨品種,其他品種的保稅交割結算價計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收到《交收確認通知單》下一個交易日為交收日。
            交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須將交割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包括溢短款和升貼水)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閉市后,交收標的為完稅商品的,交易所釋放賣方交割保證金,并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其余貨款在賣方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的,交易所釋放賣方交割保證金,并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其余貨款在賣方提交了其他形式的發票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單據后結清。
            發票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單據由交割的賣方客戶向相對應的買方客戶開具,并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
            第二十八條 買方應在完成抽樣后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且在最后交易日前一個交易日前,分別向交易所和賣方提交質檢報告,買方會員通過電子倉單系統填寫交收商品品質檢驗信息,賣方應在買方填寫品質檢驗信息的下一個交易日閉市前對檢驗結果進行確認。
            賣方如對買方出具的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買方提交檢驗報告的下一個交易日閉市前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交易所在指定質量檢驗機構中選取復檢機構,以卸貨時的抽樣存樣的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作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賣方提出爭議時,復檢費用先由賣方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原檢驗結果的差異在相關標準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內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包含檢驗費、差旅費等)由賣方負擔;否則,該費用由買方負擔。
            第二十九條 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的,交易所按保稅交割結算價為賣方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稅務專用、記賬專用),為買方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記賬專用),作為客戶申報納稅的憑據;對于有報關進口需求的,交易所按保稅交割結算價為買方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作為買方辦理進口報關的憑據?!侗6惤桓罱Y算單》中除了價格信息外,還包括倉庫名稱、實際數量、交割時間、交割方式等內容,交割方式中應當標注“提貨單交割”。
            第三十條 最后交易日閉市前,交易所未收到《交收確認通知單》的,閉市后交易所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由于買方原因導致雙方無法如期完成交收確認的,交易所處以買方交割結算價計算的合約價值20%的懲罰性違約金,并支付給賣方,退還賣方交割保證金,終止交割。
            (二)由于天氣、壓港等原因導致雙方無法如期完成交收確認的,賣方應在導致延誤當日告知交易所,交易所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最終交收時間。
            (三)由于賣方除天氣之外等原因導致雙方無法如期完成交收確認的,交易所處以賣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的合約價值20%的懲罰性違約金,并支付給買方,退還買方交割預付款,終止交割。
            (四)由于品質檢驗爭議導致雙方無法如期完成交收確認的,復檢結果與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質量標準相符的,繼續交割;不符合的,處以賣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的合約價值20%的懲罰性違約金,并支付給買方,退還買方交割預付款,終止交割。
            第三十一條 提貨單交割違約是指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賣方未能在規定地點如數交付符合期貨交割質量標準的商品。
            買方構成交割違約的,交易所處以買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的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懲罰性違約金,并支付給賣方,同時釋放賣方的交割保證金,交割終止。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計算公式如下:
            交收標的為完稅商品的,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元)-已交貨款(元)]÷[交割結算價(元/噸)×(1-20%)+升貼水(元/噸)]÷交易單位(噸/手)。
            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的,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元)-已交貨款(元)]÷[保稅交割結算價(元/噸)×(1-20%)+保稅升貼水(元/噸)]÷交易單位(噸/手)。
            賣方構成交割違約的,交易所處以賣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的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懲罰性違約金,并支付給買方,同時釋放買方的貨款,交割終止。
            賣方交割不足部分合約數量(手)=[應交的商品重量(噸)-已交的重量(噸)]÷交易單位(噸/手)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對雙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的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分別處以罰款。
            第四章 滾動交割
            第三十二條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玉米、玉米淀粉合約適用滾動交割。
            第三十三條 滾動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1個交易日至第9個交易日期間,由持有標準倉單(已凍結的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單向賣持倉的賣方客戶主動提出,并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時間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滾動交割的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滾動交割配對日的當日結算價。
            第三十四條 滾動交割由客戶提出交割申請,會員代客戶辦理。
            第三十五條 滾動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對日。
            (一)賣方申報交割。進入交割月后,同時持有標準倉單和交割月單向賣持倉的客戶可以通過會員提出交割申請,會員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閉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提出交割申請的相應持倉和倉單予以凍結,其賣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再收取。
            (二)買方申報意向。持有交割月單向買持倉的買方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閉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
            第三十六條 配對日閉市后,交易所通過系統,按照“申報意向優先、含有建倉時間最早的持倉優先”原則,確定參與配對的買方持倉。
            對于選取的買賣雙方,交易所先以倉庫為單位匯總賣方申報交割的倉單數量,在買方和倉庫之間按照“最少配對數”原則進行配對,確定買方交割對應的倉庫和在該倉庫交割的數量;再將配好倉庫的買方與申請交割且持有該倉庫倉單的賣方以“最少配對數”原則進行配對,確定交割對應的買賣雙方。配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
            第三十七條 配對日閉市后,買方會員的配對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第三十八條 配對日閉市后,配對持倉從交割月合約的持倉量中扣除,不再受持倉限額限制?!督桓钔ㄖ獑巍泛团鋵Y果等滾動交割信息隨配對日結算單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發送給買賣雙方會員,會員服務系統一經發送,即視為已經送達。配對結果等信息通過相關公共媒體和信息商對社會公眾發布。
            第三十九條 配對結果確定后,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供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內容的事項,賣方在配對日后7個交易日內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買方。
            交割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交割的賣方客戶向相對應的買方客戶開具,客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
            會員遲交或未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配對日后(不含配對日)第2個交易日為交收日。交收日閉市之前,買方會員須補齊與其配對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全額貨款,辦理交割手續。
            第四十一條 交收日閉市后,交易所將賣方交割的倉單分配給對應的配對買方。
            第四十二條 交收日閉市后,交易所將賣方會員提交的標準倉單交付買方會員,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第四十三條 滾動交割違約是指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構成交割違約的,按本細則第二十四章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中違約合約價值按配對日結算價計算,交割違約處理在滾動交割的交收日后進行。
            第五章 一次性交割
            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貨合約適用一次性交割。
            第四十五條 一次性交割是指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交易所組織所有未平倉合約持有者進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一次性交割在3個交易日內完成,分別為標準倉單提交日、配對日和交收日(最后交割日)。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須以交割履約,同一客戶號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的持倉視為自動平倉,不予辦理交割,平倉價按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結算價計算。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第四十六條 最后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將交割月份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第四十七條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一日是標準倉單提交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個交易日閉市前,賣方會員應當將與其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全部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個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倉庫交割品種與標準倉單數量信息。
            第四十八條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二日是配對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個交易日閉市前,買方可以根據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報。買方可以申報兩個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其優先性順序為:對任一買方,先考慮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滿足或未全部得到滿足,再考慮其第二意向;對任一交割倉庫,先考慮將該倉庫作為第一意向的買方,若有剩余倉單,再考慮將該倉庫作為第二意向的買方。
            配對日閉市后,交易所按照如下原則和步驟進行交割配對:
            第一步:匯總標準倉單。交易所以倉庫為單位匯總賣方的標準倉單;
            第二步:匹配買方和交割倉庫。對任一交割倉庫,若提出交割意向買方持倉數量合計小于其標準倉單數量,則所有買方意向均滿足;若提出交割意向買方持倉數量合計大于其標準倉單數量,則按照“平均持倉時間長優先”的原則確定參與交割配對的買方。
            其中:平均持倉時間是以“天”為單位,每手持倉時間的加權平均數。平均持倉時間相同的,持有建倉時間早的買方優先。具體公式為:
            ∑買方每手持倉時間
            買方平均持倉時間= ───────────
            買方總持倉量
            交易所將滿足買方意向后剩余的倉庫倉單,與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交割意向未被滿足的買方持倉,按照“最少配對數”原則進行配對,確定買方交割對應的倉庫和在該倉庫交割的數量。
            第三步,匹配買賣雙方。交易所將配好倉庫的買方與持有該倉庫倉單的賣方以“最少配對數”原則進行配對,確定交割對應的買賣雙方。
            配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配對結果等信息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發送給買賣雙方會員,會員服務系統一經發送,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四十九條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三日是交收日,即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個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買方會員應當補齊與其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差額貨款。
            最后交割日閉市后,交易所將賣方會員提交的標準倉單交付買方會員。
            對于雞蛋以及交收標的為保稅鐵礦石以外的品種,交易所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對于鐵礦石品種,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的,交易所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其他形式的發票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單據后結清。
            對于雞蛋品種,最后交割日后第4個交易日閉市前,買方客戶對雞蛋質量無異議的,交易所在閉市后清退賣方交割保證金,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最后交割日后第4個交易日閉市前,買方客戶對某個交割倉庫某批次雞蛋質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該批次雞蛋復檢,該交割倉庫中與其配對的賣方全部貨款暫不支付。最后交割日后第7個交易日閉市前,交易所公布爭議復檢結果,若復檢合格,交易所在閉市后清退賣方交割保證金,將該部分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若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附件23雞蛋交割質量標準中4.3的規定,衛生指標復檢不合格,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個交易日閉市前,賣方在原交割倉庫或買賣雙方協商交割地點更換合格貨物,換貨時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對雞蛋全部交割質量指標檢驗,并且檢驗合格,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個交易日閉市后,清退賣方交割保證金,將該部分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賣方不能按時提供合格貨物,則交割終止,交易所將賣方該部分雞蛋合約價值20%的交割保證金支付給買方,提貨通知單對應的該部分貨物歸還賣方,退還買方貨款。若衛生指標合格,僅其他指標存在問題,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7個交易日閉市后,清退賣方交割保證金,將該部分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并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解決質量爭議。
            第五十條 配對結果確定后,買方應當在配對日后1個交易日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發票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單據的具體事項,包括購貨單位名稱、地址、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所需的納稅人登記號等信息通知賣方。對于雞蛋以及交收標的為保稅鐵礦石以外的品種,賣方應當在配對日后7個交易日內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買方;對于鐵礦石品種,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的,賣方應當在配對日后7個交易日內將其他形式的發票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單據交付買方;對于雞蛋品種,賣方在交易所支付80%貨款后7個交易日內將相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交付買方。
            第五十一條 發票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單據由交割的賣方客戶向相對應的買方客戶開具,并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
            會員遲交或未提交交易所規定的發票或者其他單據的,按《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黃大豆1號交割
            第五十二條 黃大豆1號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升扣價詳見附件1《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1號交割質量標準(FA/DCE D001-2012)》。
            黃大豆1號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2《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1號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黃大豆1號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五十三條 黃大豆1號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五十四條 黃大豆1號可以采用散糧或麻袋包裝進行交割。
            第五十五條 黃大豆1號采用麻袋包裝的,麻袋規定為長107±5cm、寬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據現貨市場情況對包裝物標準進行調整。
            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應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
            包裝物價格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包裝費用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五十六條 黃大豆1號包裝物數量按每噸11條麻袋計算。麻袋重量按每條0.9公斤計重。
            第五十七條 麻袋縫口可以是機器縫口或手工縫口。機器縫口必須達到兩頭鎖緊雙趟標準;手工縫口必須達到雙線16針以上(含16針)標準。麻袋縫口質量達不到標準,可由指定交割倉庫調換麻袋或對縫口加針,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貨主承擔。
            第五十八條 黃大豆1號合約的交易價格為散糧價格。
            第五十九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1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六十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六十一條 黃大豆1號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
            第六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黃大豆1號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指定交割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方為入庫商品檢驗合格。
            第六十三條 黃大豆1號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六十四條 黃大豆1號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七章 黃大豆2號交割
            第六十五條 黃大豆2號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差異升扣價詳見附件3《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2號交割質量標準(FB/DCE D001-2013)》。
            黃大豆2號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4《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2號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黃大豆2號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六十六條 黃大豆2號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六十七條 黃大豆2號可以采用散糧或包糧進行交割,包糧的包裝物為麻袋。包裝物價格由交易所確定并在黃大豆2號合約上市時提前公布。
            第六十八條 黃大豆2號合約的交易價格為散糧價格。包裝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六十九條 麻袋規定為長107±5cm、寬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據現貨市場情況對包裝物標準進行調整。
            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應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
            第七十條 黃大豆2號的包裝物數量按每噸11條麻袋計算。麻袋重量按每條0.9公斤計重。
            麻袋縫口可以是機器縫口或手工縫口。機器縫口必須達到兩頭鎖緊雙趟標準;手工縫口必須達到雙線16針以上(含16針)標準。麻袋縫口質量達不到標準,可由指定交割倉庫調換麻袋或對縫口加針,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貨主承擔。
            第七十一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1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七十二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七十三條 黃大豆2號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
            第七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黃大豆2號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指定交割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方為入庫商品檢驗合格。
            第七十五條  黃大豆2號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七十六條 黃大豆2號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八章 豆粕交割
            第七十七條 豆粕交割標準品的質量標準詳見附件5《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質量標準(F/DCE D001-2006)》。
            豆粕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6《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豆粕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七十八條 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庫時,貨主需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豆粕的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產品檢驗員以及是否轉基因的證明和標識,廠家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等。
            第七十九條 豆粕包裝為新的編織袋,編織袋的有效寬度為625mm-725mm,有效長度為1075mm-1225mm。編織袋要求不破、不漏。對包裝物的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同一客戶同一批次入庫的豆粕包裝要求規格統一。交易所可根據現貨市場情況對包裝物標準進行調整。
            豆粕的每一袋包裝上必須印有品名、廠家名稱、廠家地址、廠家電話、重量的標識,并在編織袋上縫制印有生產日期的標簽。
            第八十條 豆粕包裝物不計算件數,編織袋包裝價格包含在合約交易價格中。
            第八十一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1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八十二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八十三條 豆粕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檢重時以地磅計量為準。
            第八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豆粕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指定交割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方為入庫商品檢驗合格。
            第八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豆粕進行檢驗時,原則上以垛為單位進行抽樣,但對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過200噸為單位進行抽樣。
            第八十六條 豆粕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離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45(含45)個自然日。
            第八十七條 豆粕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八十八條 豆粕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八十九條 豆粕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豆粕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30個自然日,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第九章 豆油交割
            第九十條 豆油交割標準品的質量標準詳見附件7《大連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質量標準》。
            豆油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8《大連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豆油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九十一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九十二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九十三條 豆油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檢重時汽運以地磅計量為準,火車運輸以火車罐打尺計量為準,船運以儲油罐打尺計量為準。
            第九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豆油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指定交割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方為入庫商品檢驗合格。
            第九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豆油進行檢驗時,應當以一個油池、一個油罐、一個車槽為一個檢驗單位。
            第九十六條 豆油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九十七條 對于有精煉能力的倉庫,豆油倉庫標準倉單注銷后,貨主提出精煉要求的,倉庫有義務代為進行大豆原油的精煉,精煉產品、精煉損耗和精煉費用由倉庫和貨主協商確定。
            對于有精煉能力的廠庫,豆油廠庫標準倉單注銷后,如果貨主提出精煉要求,廠庫有義務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煉豆油,精煉產品、精煉損耗和精煉費用由廠庫和貨主協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不需按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廠庫和貨主應當進行書面確認并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第九十八條 豆油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九十九條 豆油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豆油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30個自然日,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第十章 棕櫚油交割
            第一百條 棕櫚油交割標準品的質量標準詳見附件9《大連商品交易所棕櫚油交割質量標準(F/DCE P002-2011)》。
            棕櫚油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10《大連商品交易所棕櫚油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棕櫚油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棕櫚油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一百零一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一百零二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一百零三條 棕櫚油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檢重時汽運以地磅計量為準,火車運輸以火車罐打尺計量為準,船運以儲油罐打尺計量為準。
            第一百零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棕櫚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指定交割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交易所。
            第一百零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棕櫚油進行檢驗時,應當以一個油池、一個油罐、一個車槽為一個檢驗單位。
            第一百零六條 棕櫚油標準倉單在每個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個交易日內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一百零七條 棕櫚油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5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一百零八條 棕櫚油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棕櫚油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15個自然日,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第十一章 玉米交割
            第一百零九條 玉米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差異升扣價詳見附件11《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質量標準(FC/DCE D001-2015)》。
            玉米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12《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玉米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一百一十條 玉米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一百一十一條 玉米可以采用散糧或包糧進行交割,包糧的包裝物為麻袋。包裝物價格由交易所確定并在玉米合約上市時提前公布。
            第一百一十二條 玉米合約的交易價格為散糧價格。包裝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麻袋規定為長107±5cm、寬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據現貨市場情況對包裝物標準進行調整。
            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應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
            第一百一十四條 玉米的包裝物數量按每噸12條麻袋計算。麻袋重量按每條0.9公斤計重。
            麻袋縫口可以是機器縫口或手工縫口。機器縫口必須達到兩頭鎖緊雙趟標準;手工縫口必須達到雙線16針以上(含16針)標準。麻袋縫口質量達不到標準,可由指定交割倉庫調換麻袋或對縫口加針,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貨主承擔。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1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玉米入庫時,對于設立延伸庫區的指定交割倉庫,貨主可以選擇在主體庫區或者在延伸庫區入庫。選擇在延伸庫區入庫的貨主應當與指定交割倉庫協商向延伸庫區發貨的數量、主體庫區與延伸庫區的升貼水。指定交割倉庫為在延伸庫區入庫的貨物申請注冊標準倉單的,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認可的銀行履約擔保函、現金保證金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它擔保方式。標準倉單注冊申請經會員確認,且指定交割倉庫已經向交易所提供相關擔保后,交易所審核通過后對標準倉單進行注冊。
            第一百一十七條 玉米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
            第一百一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的玉米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指定交割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方為入庫商品檢驗合格。
            第一百一十九條 玉米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一百二十條 貨物存放在有延伸庫區的指定交割倉庫的,客戶在倉單注銷前應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確認如下事項:
            (一)貨物全部在主體庫區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一條執行;
            (二)貨物全部或部分在延伸庫區的,貨主可以選擇在主體庫區或者有貨物的延伸庫區提貨。貨主選擇在主體庫區提貨的,指定交割倉庫負責將貨物運達主體庫區,運輸等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貨主選擇在延伸庫區提貨的,應當與指定交割倉庫協商確認在延伸庫區提貨的數量、主體庫區與延伸庫區的升貼水。貨主應當在確認以上事項后1個工作日內注銷倉單。
            貨主未在標準倉單注銷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確認的,視為在主體庫區提貨。
            第一百二十一條 玉米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延伸庫區的貨物在主體庫區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后10個自然日內將商定數量的貨物全部運達主體庫區。貨物由延伸庫區向主體庫區運輸期間,指定交割倉庫不收取倉儲費,并向貨主支付延時補償金。
            延時補償金=0.5元/噸?天×商定由延伸庫區運達主體庫區的商品數量×天數
            貨物全部運達后,指定交割倉庫以傳真方式通知貨主提貨并電話確認,傳真發出時間即為貨物運達時間。貨主應當在接到指定交割倉庫的提貨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到主體庫區提貨。指定交割倉庫自通知貨主提貨后的第4個工作日開始,按現貨標準收取倉儲費。
            指定交割倉庫超過10個自然日未將貨物運到主體庫區的,對于未運達數量,應當向貨主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商定但未由延伸庫區運達主體庫區的商品數量×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5%
            指定交割倉庫支付違約金后,對于未由延伸庫區運達主體庫區的商品,貨主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一)指定交割倉庫向客戶提供相同質量和數量的現貨商品,并承擔延期發貨產生的全部費用。
            (二)貨主自行到延伸庫區提貨,指定交割倉庫承擔延期發貨產生的全部費用。
            (玉米延伸交割自C1701合約開始施行)
            第十二章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
            第一百二十三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標準交割品的質量標準和包裝物要求詳見附件13《大連商品交易所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質量標準(F/DCE L001-2007)》。
            原產廠家認定的不合格產品和以回收料為原料生產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許交割。
            交易所推薦境內廠家生產的推薦牌號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貨主能夠提供符合交割質量標準的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原件和《質量承諾書》(具體格式見附件33)原件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的,經指定交割倉庫審核同意后,可免于質量檢驗。推薦廠家推薦牌號的企業資格與名錄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布。產品質量證明應載有生產廠家、牌號、批號、簽證日期、質量測試項目、質量測試結果和質量檢驗結論等信息。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14《大連商品交易所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一百二十四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裝物價格包含在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價格中。
            第一百二十五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每袋凈重25±0.2Kg,每噸40袋,不計溢短。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一百二十七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一百二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一百二十九條 質量檢驗應當以同一廠家、同一牌號進行組批,每批300噸,超過300噸的應分若干批檢驗,不足300噸的按一批檢驗。
            第一百三十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線性低密度聚乙烯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三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的廠家、牌號、質量、包裝及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第一百三十二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收發數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核對為準。
            第一百三十三條 境內生產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請注冊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180(含180)個自然日。
            境外生產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請注冊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境日期)不得超過180(含180)個自然日。
            第一百三十四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一百三十五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十三章 聚氯乙烯交割
            第一百三十六條 聚氯乙烯標準品為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懸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樹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優等品作為替代品允許交割,優等品和一等品之間不設等級升貼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應當是在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家生產的交割注冊品牌的商品。滿足交易所規定條件的交割注冊品牌可以申請免檢注冊品牌。交割注冊品牌、免檢注冊品牌、相關生產廠家以及品牌升貼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交割注冊品牌制度自V1604合約開始施行)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免檢注冊品牌的聚氯乙烯入庫時,貨主能夠提供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原件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質量檢驗。
            產品質量證明應載有生產廠家、牌號、批號、簽證日期、質量測試項目、質量測試結果和質量檢驗結論等信息。
            第一百三十八條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15《大連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聚氯乙烯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一百三十九條 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產廠家或者其認可的包裝,包裝袋上應標明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準號、凈質量、生產廠名稱及地址,并標識產品型號。
            包裝材料為內襯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紙袋、聚丙烯編制袋或牛皮紙與聚丙烯編制物復合袋,應保證產品在正常貯運中包裝不破損,產品不被污染,不泄漏。每袋凈重25±0.2kg,每噸40袋,不計溢短。
            第一百四十條 聚氯乙烯包裝物價格包含在聚氯乙烯合約價格中。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一百四十二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一百四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一百四十四條 質量檢驗應當以同一廠家、同一牌號進行組批,每批300噸,超過300噸的應分若干批檢驗,不足300噸的按一批檢驗。
            檢驗方法按GB/T 5761-2006中第5項規定的試驗方法執行,采樣規則要求符合GB/T 6679-2003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聚氯乙烯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四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聚氯乙烯的廠家、牌號、質量、包裝及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注冊聚氯乙烯期貨標準倉單時,貨主應提供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核實貨物來源。
            第一百四十七條 聚氯乙烯收發數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核對為準。
            第一百四十八條  境內生產的聚氯乙烯申請注冊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120(含120)個自然日。
            境外生產的聚氯乙烯申請注冊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境日期)不得超過120(含120)個自然日。
            第一百四十九條 聚氯乙烯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一百五十條 聚氯乙烯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十四章 焦炭交割
            第一百五十一條 焦炭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升貼水詳見附件16《大連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質量標準(F/DCE J001-2011)》。
            焦炭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17《大連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焦炭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一百五十二條 焦炭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一百五十三條 焦炭合約交割單位為1000噸。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一百五十五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應當在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一百五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
            貨主應當在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到貨方式、到貨數量、到貨時間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在收到貨主入庫通知后,將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并在委托質檢協議中列明。委托質檢協議中還應當明確晝夜作業費用、指定交割倉庫通知指定質量檢驗機構焦炭入庫的方式、檢驗數量、出具檢驗報告的時間以及因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未及時到場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等內容。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一百五十七條 焦炭抽樣應當在入庫堆垛時的焦炭流中進行。
            最小抽樣數量為3000噸,不足3000噸的按照3000噸計算費用。
            第一百五十八條 焦炭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檢重時以地磅或軌道衡計量為準。指定交割倉庫根據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焦炭水分檢驗結果,按照焦炭合約的規定對重量進行折算,并以此作為出具倉單的依據。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焦炭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六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焦炭的質量等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第一百六十一條 焦炭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焦炭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一百六十三條 焦炭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向貨主出具由指定交割倉庫檢驗的水分實測結果,并出示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水分實測結果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質量標準(F/DCE J001-2011)》規定,折算成出庫重量后足量發貨。
            指定交割倉庫可以依據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與客戶結算質量升貼水,也可以經雙方協商抽樣、留樣,在出庫后的15日內雙方對焦炭質量無異議的,依據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與客戶結算質量升貼水;一方或雙方對焦炭質量有異議的,以此樣品檢驗結果作為與客戶結算質量升貼水的依據。
            第一百六十四條 貨主對指定交割倉庫實測水分有爭議的,應當選擇指定質檢機構到場檢驗,并以該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計重依據。
            貨主對焦炭質量檢驗結果有爭議的,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抽樣、留樣,并依據《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第五十四規定,以該樣品檢驗結果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一)繼續出庫,并選擇指定質檢機構到場在焦炭流中抽樣、留樣;
            (二)選擇指定質檢機構采取開垛、倒垛等方式抽樣。
            質量檢驗費用由貨主先行墊付。檢驗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出示的檢驗結果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貨主負擔;檢驗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出示的檢驗結果不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
            第一百六十五條 焦炭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廠庫發貨時應當向貨主提供對應貨物的廠家質檢報告原件,作為結算質量升貼水的依據。
            焦炭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30個自然日,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第十五章 焦煤交割
            第一百六十六條 焦煤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升貼水詳見附件18《大連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質量標準(F/DCE JM001-2013)》。
            焦煤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19《大連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焦煤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一百六十七條 焦煤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 焦煤合約交割單位為6000噸。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一百七十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應當在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一百七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
            貨主應當在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到貨方式、到貨數量、到貨時間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在收到貨主入庫通知后,將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并在委托質檢協議中列明。委托質檢協議中還應當明確晝夜作業費用、指定交割倉庫通知指定質量檢驗機構焦煤入庫的方式、檢驗數量、出具檢驗報告的時間以及因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未及時到場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等內容。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一百七十二條 焦煤抽樣應當在入庫堆垛時的焦煤流中進行。
            第一百七十三條 焦煤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檢重時以地磅或軌道衡計量為準。指定交割倉庫根據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焦煤水分檢驗結果,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質量標準(F/DCE JM001-2013)》的規定對重量進行折算,并以此作為出具倉單的依據。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焦煤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七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焦煤的質量等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第一百七十六條 焦煤標準倉單在每個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個交易日內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一百七十七條 焦煤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一百七十八條 焦煤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向貨主出具由指定交割倉庫檢驗的水分實測結果,并出示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水分實測結果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質量標準(F/DCE JM001-2013)》規定,折算成出庫重量后足量發貨。
            指定交割倉庫可以依據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與客戶結算質量升貼水。雙方也可以協商抽樣、留樣,在出庫后的15日內雙方對焦煤質量無異議的,依據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與客戶結算質量升貼水;一方或雙方對焦煤質量有異議的,以此樣品檢驗結果作為與客戶結算質量升貼水的依據。樣品檢驗結果與倉單注冊時檢驗結果存在差異但在國標誤差規定范圍內的,以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為準。
            第一百七十九條 貨主對指定交割倉庫實測水分有爭議的,應當選擇指定質檢機構到場檢驗,并以該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計重依據。
            貨主對焦煤質量檢驗結果有爭議的,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抽樣、留樣:
            (一)繼續出庫,并選擇指定質檢機構到場在焦煤流中抽樣、留樣;
            (二)選擇指定質檢機構采取開垛、倒垛等方式抽樣。
            雙方應當依據《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以該樣品檢驗結果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如果該樣品檢驗 結果與倉單注冊時檢驗結果存在差異但在國標誤差規定范圍內的,則視為與指定交割倉庫出示的檢驗結果相符,并以此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質量檢驗費用由貨主先行墊付。檢驗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出示的檢驗結果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貨主負擔;檢驗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出示的檢驗結果不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
            第一百八十條 焦炭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根據貨主合理要求提供送貨服務,并與貨主協商運費、損耗等。
            廠庫應當按合約要求的入庫質量標準發貨,并應當向貨主提供對應貨物的廠家質檢報告原件,作為結算質量升貼水的依據。
            焦煤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15個自然日,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第十六章 鐵礦石交割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鐵礦石交割可以采用提貨單交割或標準倉單交割。
            提貨單交割和完稅標準倉單交割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保稅標準倉單交割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保稅交割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二條 鐵礦石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升貼水詳見附件21《大連商品交易所鐵礦石交割質量標準(F/DCE I001-2013)》。
            第二節 鐵礦石標準倉單交割
            第一百八十三條 鐵礦石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22《大連商品交易所鐵礦石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鐵礦石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一百八十四條 鐵礦石交割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鐵礦石合約交割單位為10000噸。
            第一百八十六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2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一百八十七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應當在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
            貨主應當在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到貨方式、到貨數量、到貨時間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在收到貨主入庫通知后,將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并在委托質檢協議中列明。委托質檢協議中還應當明確晝夜作業費用、指定交割倉庫通知指定質量檢驗機構鐵礦石入庫的方式、檢驗數量、出具檢驗報告的時間以及因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未及時到場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等內容。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一百八十九條 鐵礦石抽樣應當在入庫堆垛時的鐵礦石流中進行。
            第一百九十條 鐵礦石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檢重時以地磅、軌道衡、水尺或其他買賣雙方認可的計量方式為準。指定交割倉庫根據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鐵礦石水分檢驗結果,按照干基對重量進行折算,并以此作為出具標準倉單的依據。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鐵礦石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九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鐵礦石的質量等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第一百九十三條 鐵礦石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一百九十四條 鐵礦石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一百九十五條 鐵礦石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向貨主出具由指定交割倉庫檢驗的水分實測結果,并出示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
            指定交割倉庫按照水分實測結果和《大連商品交易所鐵礦石交割質量標準(F/DCE I001-2013)》規定,折算成出庫重量后足量發貨。
            指定交割倉庫可以依據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與客戶結算質量升貼水,也可以經雙方協商抽樣、留樣,在出庫后的15個自然日內雙方對鐵礦石質量無異議的,依據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與客戶結算質量升貼水;一方或雙方對鐵礦石質量有異議的,以此樣品檢驗結果作為指定交割倉庫與客戶結算質量升貼水的依據。
            第一百九十六條 貨主對指定交割倉庫實測水分有爭議的,應當選擇指定質檢機構到場檢驗,并以該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計重依據。
            貨主對鐵礦石質量檢驗結果有爭議的,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抽樣、留樣,并依據《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以該樣品檢驗結果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一)繼續出庫,并選擇指定質檢機構到場在礦石流中抽樣、留樣;
            (二)選擇指定質檢機構采取開垛、倒垛等方式抽樣。
            質量檢驗費用由貨主先行墊付。檢驗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出示的檢驗結果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貨主負擔;檢驗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出示的檢驗結果不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
            第一百九十七條 鐵礦石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廠庫應當按合約要求的交割質量標準發貨,并應當向貨主提供對應貨物的廠家質檢報告原件,作為結算質量升貼水的依據。
            鐵礦石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15個自然日,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第十七章 雞蛋交割
            (注:自JD1703合約開始執行修訂后的雞蛋交割制度,詳見大商所發[2015]290號文件)
            第一百九十八條 雞蛋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升貼水詳見附件23《大連商品交易所雞蛋交割質量標準(F/DCE JD001-2013)》。
            雞蛋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24《大連商品交易所雞蛋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雞蛋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一百九十九條 交易所推薦品牌雞蛋符合規定條件時,可免檢入庫,雞蛋推薦品牌的企業資格、免檢條件和名錄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百條 雞蛋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二百零一條 同一貨主入庫的雞蛋應采用重量統一的紙箱和蛋托包裝,紙箱和蛋托質量應符合雞蛋交割質量標準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 雞蛋合約交割單位為5噸。
            第二百零三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二百零四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應當在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二百零五條 雞蛋入庫質量檢驗由指定交割倉庫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
            貨主應當在到貨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到貨方式、到貨數量、到貨時間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在收到貨主入庫通知后,將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并在委托質檢協議中列明。委托質檢協議中還應當明確檢驗費用、晝夜作業費用、出具檢驗報告的時間以及因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未及時到場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等內容。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二百零六條 雞蛋入庫時,貨主應當提供防疫證、來自非疫區證明和車輛消毒證原件,并將三證提交指定交割倉庫保管。
            第二百零七條 雞蛋入庫最早抽樣時間為交割月首個交易日,抽樣應當在卸貨過程中、恒溫庫外進行。雞蛋質量檢驗應以5噸的整數倍進行組批。
            第二百零八條 雞蛋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檢重時以指定交割倉庫地磅或軌道衡計量為準。指定交割倉庫對雞蛋包裝物抽樣檢驗重量,并根據包裝物重量檢驗結果,折算入庫雞蛋凈重,作為出具倉單的依據。
            第二百零九條 雞蛋應當整箱入庫,入庫重量與實際交割量差不應超過±20千克。不足或多余部分,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以下方式與貨主結算:最后交易日閉市前入庫的,按照入庫日該交割月份雞蛋合約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結算;最后交易日閉市后入庫的,按照該交割月份雞蛋合約交割結算價結算。
            第二百一十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雞蛋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百一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雞蛋的質量等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第二百一十二條 雞蛋標準倉單的最早申請注冊日為交割月的首個交易日,倉單注冊日距檢驗報告出具日期不應超過2個交易日。
            第二百一十三條 雞蛋標準倉單在每個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1個交易日內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二百一十四條 雞蛋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3個交易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二百一十五條 雞蛋應當整箱出庫,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向貨主出示倉單注冊時的質量檢驗報告,并依此與客戶結算質量升貼水。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向貨主提供出庫雞蛋的防疫證、來自非疫區證明和車輛消毒證。
            第二百一十六條 自標準倉單注冊日至最后交割日期間的雞蛋重量損耗由賣方客戶承擔,雞蛋每天重量損耗比例交易所另行公布。
            雞蛋重量損耗在雞蛋入庫時由交割倉庫代收,出庫時轉交買方客戶。彌補雞蛋重量損耗可以為現金結算或提供與交割品同一批次的雞蛋。若采用現金結算,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以下方式與買方結算,并將重量損耗部分貨款與相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同時轉交給買方:最后交易日閉市前注冊倉單的,按照倉單注冊日該交割月份雞蛋合約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結算;最后交易日閉市后注冊倉單的,按照該交割月份雞蛋合約交割結算價結算。
            第二百一十七條 貨主對出庫雞蛋的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最后交割日后第4個交易日閉市前且貨物未出庫情況下提出。貨主應當向交易所書面說明需要復檢的質量指標,并由交易所選擇指定質檢機構到場檢驗,爭議復檢的數量應以交割單位的整數倍提出。雞蛋復檢所抽樣品出庫到檢驗機構過程中應采用0-5℃恒溫運輸,否則復檢結果視為無效。
            復檢一切相關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由買方墊付,復檢結果與出庫質量要求相符的,相關復檢費用由買方承擔。復檢結果與出庫質量要求不相符的,其中衛生指標不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賣方負擔;若衛生指標符合,僅感官指標、蛋重、新鮮度等指標不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
            第二百一十八條 雞蛋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3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廠庫發貨時,應當向貨主提供對應貨物的廠家質檢報告原件,作為結算質量升貼水的依據。
            雞蛋出庫時,廠庫不進行抽樣留樣。
            第十八章 疫情處理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本章適用于雞蛋品種。
            第二百二十條 疫情信息以及疫區認定以農業部公開發布的信息為準,疫區認定信息公布日后下一個自然日起,處于疫區的交割倉庫停止辦理交割貨物入庫業務,交割廠庫停止簽發倉單。
            第二百二十一條 若疫區認定信息公布在最后交割日閉市前,對于處在疫區的賣方倉單,賣方應當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個交易日閉市前,在非疫區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地點或買賣雙方協商交割地點更換合格貨物,換貨時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對雞蛋全部交割質量指標檢驗,并且檢驗合格,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個交易日閉市后,清退賣方交割保證金,將該部分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賣方不能按時提供合格貨物,則交割終止,交易所將賣方該部分雞蛋合約價值20%的交割保證金支付給買方,提貨通知單對應的該部分貨物歸還賣方,退還買方貨款。
            第二百二十二條 若疫區認定信息公布在最后交割日閉市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4個交易日閉市前,若貨物尚未出庫,則交易所對處于疫區的交割貨物的衛生指標進行檢驗,由賣方承擔檢驗費用。檢驗合格的,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7個交易日閉市后,清退賣方交割保證金,將該部分貨款的80%支付給賣方,余款在賣方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檢驗不合格的,賣方應當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個交易日閉市前,在非疫區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地點或買賣雙方協商交割地點更換合格貨物,換貨時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對雞蛋全部交割質量指標檢驗,并且檢驗合格,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個交易日閉市后,清退賣方交割保證金,將該部分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賣方不能按時提供合格貨物,則交割終止,交易所將賣方該部分雞蛋合約價值20%的交割保證金支付給買方,提貨通知單對應的該部分貨物歸還賣方,退還買方貨款。
            第二百二十三條 農業部疫情解除公告發布下一交易日起,暫停業務的交割倉庫或廠庫恢復辦理交割業務。
            第十九章 纖維板交割
            第二百二十四條 纖維板合約標準交割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包裝要求詳見附件25《大連商品交易所纖維板交割質量標準(F/DCE FB001-2013)》。
            纖維板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26《大連商品交易所纖維板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纖維板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二百二十五條 纖維板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 纖維板交割單位為500張,標準品每80張為一個包裝單位,替代品每70張為一個包裝單位,即一捆,外圍覆蓋防潮塑料層。同一客戶同一批入庫的纖維板要求為同一廠家同一規格。交割時應按捆入庫,不足一捆的應按照交割質量標準進行包裝。
            第二百二十七條 纖維板包裝物價格包含在纖維板合約價格中。
            第二百二十八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0.2元/張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二百二十九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二百三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二百三十一條 纖維板的質量檢驗應以同一廠家、同一批號、同一生產日期進行組批,每批3000張,超過3000張的應分若干批檢驗,不足3000張的按一批檢驗。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纖維板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百三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纖維板的廠家、批號、質量、包裝及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第二百三十四條 纖維板收發數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核對為準。
            第二百三十五條 纖維板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60(含60)個自然日。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纖維板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二百三十七條 纖維板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二十章 膠合板交割
            第二百三十八條 膠合板合約標準交割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包裝要求詳見附件27《大連商品交易所膠合板交割質量標準(F/DCE BB001-2013)》。
            膠合板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28《大連商品交易所膠合板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膠合板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二百三十九條 膠合板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二百四十條 膠合板交割單位為500張,標準品每80張為一個包裝單位,替代品每70張為一個包裝單位,即一捆,外圍覆蓋防潮塑料層。同一客戶同一批入庫的膠合板要求為同一廠家同一規格。交割時按捆入庫,不足一捆的應按照交割質量標準進行包裝。
            第二百四十一條 膠合板包裝物價格包含在膠合板合約價格中。
            第二百四十二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0.2元/張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二百四十三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二百四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二百四十五條 膠合板的質量檢驗應以同一廠家、同一規格、同一生產日期進行組批,每批3000張,超過3000張的應分若干批檢驗,不足3000張的按一批檢驗。
            第二百四十六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膠合板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百四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膠合板的廠家、質量、包裝及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第二百四十八條 膠合板收發數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核對為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 膠合板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60(含60)個自然日。
            第二百五十條 膠合板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二百五十一條 對于有飾面加工能力的廠庫,膠合板標準倉單注銷后,如果貨主提出飾面要求,廠庫有義務在其加工能力范圍內提供符合要求的飾面膠合板,加工費用由廠庫和貨主協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不需按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廠庫和貨主應進行書面確認并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第二百五十二條 膠合板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二百五十三條 膠合板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7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7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膠合板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30個自然日,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第二十一章 聚丙烯交割
            第二百五十四條 聚丙烯合約標準交割品的質量標準和包裝物要求詳見附件29《大連商品交易所聚丙烯交割質量標準(F/DCE PP001-2014)》。
            原產廠家認定的不合格產品和以回收料為原料生產的聚丙烯不允許交割。
            交易所推薦境內廠家生產的推薦牌號的聚丙烯,貨主能夠提供符合交割質量標準的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原件和《質量承諾書》(具體格式見附件33)原件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的,經交割倉庫審核同意后,可免于質量檢驗。推薦廠家推薦牌號的企業資格與名錄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布。產品質量證明應載有生產廠家、牌號、批號、簽證日期、質量測試項目、質量測試結果和質量檢驗結論等信息。
            第二百五十五條 聚丙烯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30《大連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聚丙烯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二百五十六條 聚丙烯包裝物價格包含在聚丙烯合約價格中。
            第二百五十七條 聚丙烯交割品每袋凈重25±0.2Kg,每噸40袋,不計溢短。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二百五十九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二百六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二百六十一條 質量檢驗應以同一廠家、同一牌號進行組批,每批300噸,超過300噸的應分若干批檢驗,不足300噸的按一批檢驗。
            第二百六十二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入庫聚丙烯質量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百六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聚丙烯的廠家、牌號、質量、包裝及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第二百六十四條 聚丙烯收發數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核對為準。
            第二百六十五條 境內生產的聚丙烯申請注冊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180(含180)個自然日。
            境外生產的聚丙烯申請注冊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商品《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境日期)不得超過180(含180)個自然日。
            第二百六十六條  聚丙烯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二百六十七條 聚丙烯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二十二章 玉米淀粉交割
            第二百六十八條 玉米淀粉合約交割標準品質量標準和包裝物要求詳見附件31《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質量標準(F/DCE CS001-2014)》。
            玉米淀粉交割品應當以國產玉米為原料生產加工而成,且產地在中國境內。
            玉米淀粉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32《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玉米淀粉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二百六十九條 玉米淀粉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二百七十條 玉米淀粉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檢重時以指定交割倉庫地磅或軌道衡計量為準,包裝物不計入重量,指定交割倉庫清點貨物袋數后,按照40千克裝每袋扣除0.1千克,830千克裝每袋扣除2.5千克,折算入庫玉米淀粉凈重作為出具標準倉單的依據。
            第二百七十一條 玉米淀粉交割品每袋凈重40±0.5千克或830±5千克。交割品為40千克裝的,實際交割總凈重不得少于標準倉單對應貨物總重,并且兩者之差不得多于40千克;交割品為830千克裝的,實際交割總凈重不得少于標準倉單對應貨物總重,并且兩者之差不得多于830千克。多出部分,按照最近交易月份玉米淀粉合約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結算,相應貨款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交割倉庫代收代轉。
            第二百七十二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應當按10元/噸向交易所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二百七十三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應當在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二百七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商品進行質量檢驗。貨主應當在入庫前3個自然日之前,將包裝規格、到貨方式、到貨數量、到貨時間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在收到貨主入庫通知后,將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并在委托質檢協議中列明。委托質檢協議中還應當明確晝夜作業費用、檢驗數量、出具檢驗報告的時間以及因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未及時到場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等內容。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轉交。
            第二百七十五條 玉米淀粉入庫抽樣應在入庫堆垛前進行,已經交割過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倉庫繼續進行交割,可采取開垛、倒垛等方式抽樣。玉米淀粉檢驗應以同一廠家、同一包裝規格的產品進行組批,每批300噸,超過300噸的應分為若干批檢驗,不足300噸的按一批檢驗,每批抽樣數量詳見附件31《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質量標準(F/DCE CS001-2014)》。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完成玉米淀粉檢驗后,應當出具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將正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向交易所和貨主分別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百七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商品的廠家、產地、生產日期等相關材料和憑證進行驗收。
            第二百七十八條 玉米淀粉包裝物價格包含在玉米淀粉合約價格中。
            第二百七十九條 玉米淀粉倉庫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離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90(含90)個自然日。
            第二百八十條 玉米淀粉標準倉單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個交易日之前應當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二百八十一條 玉米淀粉從倉庫出庫時,持有《提貨通知單》或者提貨密碼的貨主應當在實際提貨日3個自然日前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到指定交割倉庫提貨。
            第二百八十二條 玉米淀粉從廠庫出庫時,貨主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應當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不含注銷日)的4個自然日內(含當日)開始發貨。
            玉米淀粉出庫時,廠庫應當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并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30個自然日,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第二十三章 交割費用
            第二百八十三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雙方應分別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
            黃大豆1號交割手續費為4元/噸;檢驗費為2元/噸。
            黃大豆2號交割手續費為4元/噸;檢驗費為3元/噸。
            豆粕、豆油、棕櫚油交割手續費為1元/噸;豆粕檢驗費為3元/噸;豆油檢驗費為3元/噸;棕櫚油檢驗費為3元/噸。
            玉米交割手續費為1元/噸;檢驗費為1元/噸。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手續費為2元/噸;取樣及檢驗收費實行最高限價,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焦炭、焦煤交割手續費為1元/噸。
            鐵礦石交割手續費為0.5元/噸。
            雞蛋交割手續費為1元/噸,檢驗費交易所另行公布。
            纖維板、膠合板交割手續費為0.01元/張;取樣及檢驗收費實行最高限價,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玉米淀粉交割手續費為1元/噸;取樣及檢驗收費實行最高限價,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二百八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庫、出庫費用實行最高限價。
            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對各品種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庫、出庫最高費用標準進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庫、出庫最高費用標準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百八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雜項作業服務收費實行最高限價。各指定交割倉庫雜項作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二百八十六條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倉儲及損耗費(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熏蒸費)收取標準為0.40元/噸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每天加收0.10元/噸的高溫季節儲存費。
            豆粕倉儲及損耗費(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熏蒸費)收取標準為0.50元/噸天。
            豆油、棕櫚油倉儲及損耗費(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收取標準為0.90元/噸天。
            玉米倉儲及損耗費(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熏蒸費)收取標準為0.50元/噸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每天加收0.10元/噸的高溫季節儲存費。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倉儲費收取標準為1元/噸天。
            焦炭、焦煤倉儲費收取標準為1元/噸天。
            鐵礦石倉儲費收取標準為0.5元/噸天。
            雞蛋、纖維板、膠合板倉儲費,玉米淀粉倉儲及損耗費收取標準由交易所公布。
            第二百八十七條 從標準倉單倉儲及損耗費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標準倉單注銷之日止,每月發生的倉儲及損耗費由交易所于下月初3個交易日內向標準倉單所屬會員收取,交易所收到倉儲及損耗費發票后,向指定交割倉庫支付倉儲及損耗費。標準倉單倉儲及損耗費付止日前和標準倉單注銷日后次日起,發生的倉儲及損耗費用由交割倉庫與貨主結清。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纖維板、膠合板、聚丙烯標準倉單無損耗費。
            第二百八十八條 交易所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情況調整以上各項費用的收費標準。交易所將及時通知會員和指定交割倉庫。
            第二百八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對交易所未作規定的收費項目參照有關行業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二十四章 交割違約
            第二百九十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第二百九十一條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按以下公式計算:
            買方接到的是完稅標準倉單的: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元)-已交貨款(元)]÷(1-20%)÷交割結算價(元/噸)÷交易單位(噸/手)。
            買方接到的是保稅標準倉單的: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保稅應交貨款(元)-已交貨款(元)]÷(1-20%)÷保稅交割結算價(元/噸)÷交易單位(噸/手)。
            第二百九十二條 發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合約最后交割日(滾動交割的交收日)結算后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違約通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會員服務系統一經發送,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二百九十三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買賣雙方終止交割。
            第二百九十四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第二百九十五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六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二百九十七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的,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章 附則
            第二百九十八條 交易所在夜盤交易小節不辦理交割及標準倉單、非標準倉單、提貨單等相關業務。
            第二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則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百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三百零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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