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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21-12-30 10:56:00 訪問人次:122429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2021年11月11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2021年11月22日〔2021〕98號公告發布,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障期貨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期貨交易行為進行監管,發現異常情況的,可以啟動異常交易行為處理程序,對有關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或者客戶采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
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制止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自律監管,自覺規范交易行為??蛻魬斀邮芷谪浌緯T、境外經紀機構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二章 異常交易行為認定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一)自成交行為,即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自買自賣的行為;
(二)頻繁報撤單行為,即頻繁申報并撤銷定單的行為;
(三)大額報撤單行為,即多次申報并撤銷大額定單的行為;
(四)程序化交易擾亂交易秩序行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達交易指令,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客戶或者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計算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即達到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等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準:
(一)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自成交5次以上;
(二)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撤銷定單次數500次以上;或者當某個交易日某一合約出現漲(跌)停板后,當日在該合約漲(跌)停板價位買(賣)單撤銷定單次數100次以上;
(三)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撤銷定單次數50次以上且每次撤銷定單量800手以上。
第七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內的客戶之間相互成交視為自成交。
第八條 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九條 市價指令、套利指令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附加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動撤銷(FAK)、立即全部成交否則自動撤銷(FOK)指令屬性的交易指令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條 做市交易產生的頻繁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實施申報費收費的合約上產生的頻繁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二條 客戶或者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單個交易日在兩個以上合約因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達到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準的,同一種異常交易行為按照發生一次認定。
第三章 異常交易行為處理
第十三條 客戶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對客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提示,要求其及時將交易所提示轉達客戶,對客戶進行教育、引導、勸阻及制止;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該客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對該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于1個月。
第十四條 當某個交易日某一合約出現漲(跌)停板后,客戶當日在漲(跌)停板價位買(賣)單撤銷定單次數100次以上且撤銷定單手數合計10000手以上的,視為頻繁報撤單情節嚴重的行為,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對該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于1個月。
第十五條 同一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發生在兩個以上期貨公司會員的,交易所對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發生次數最多的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提示。
第十六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參與交易,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非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提示;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約見該非期貨公司會員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對該非期貨公司會員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于3個月。
第十七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出現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和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異常交易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客戶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達交易指令,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約見談話、限制開倉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除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處理外,交易所視情節輕重還可以采取要求提交書面說明、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限制出金、限期平倉、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為,積極防范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交易。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發現客戶出現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客戶,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客戶交易行為。
客戶出現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視情節輕重,可以對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采取提示、約見談話、發出監管警示函、發出監管意見函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改正,并采取提示、約見談話、發出監管警示函、發出監管意見函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及時、準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自律監管措施;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四)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者存在拖延、隱瞞和故意遺漏等行為;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未盡到相關義務,交易所已向同一期貨公司會員發出兩次監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該期貨公司會員發出監管意見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非期貨公司會員按照客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包括以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次數、監管措施次數以一個自然年度為期間進行統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