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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國債期貨有關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20-05-13 14:36:47 訪問人次:28178《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國債期貨有關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
(2019 年 5 月 31 日發布 2020 年 4 月 8 日第一次修訂)
為加強對國債期貨市場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發揮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作用,現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中關于國債期貨市場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的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
(一)監管標準
1.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的自成交次數達到 5 次(含 5 次)的,構成“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包括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內的交易)”的異常交易行為。
2.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的撤單次數達到 500 次(含 500 次)的,構成“頻繁報撤單”的異常交易行為。
3.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的撤單次數達到 100 次(含 100 次),且單筆撤單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 80%的,構成“大額報撤單”的異常交易行為。
4.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單日在單品種多個合約上因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按照一次認定。
5.在統計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和大額報撤單次數時,因即時全部成交或撤銷限價指令、即時成交剩余撤銷限價指令、市價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為不計入自成交次數統計。因即時全部成交或撤銷限價指令、即時成交剩余撤銷限價指令、市價指令自動形成的撤單行為不計入頻繁報撤、大額報撤單次數統計,由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主動發出的撤單行為計入撤單次數統計。
套期保值交易所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和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套利交易所產生的頻繁報撤單和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做市交易所產生的頻繁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6.實際控制關系賬戶之間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合并計算,其監管標準與單個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相同。
(二)處理程序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第一次出現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在會員進行電話提示。第二次出現,交易所將該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第三次出現,交易所于當日收市后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低于 1 個月。
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持倉超限行為的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
(一)監管標準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涉嫌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交易編碼”是指根據我所有關規定標準認定的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賬戶。
交易所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持倉合并計算。
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單日在單品種多個合約上因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合并持倉超限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按照一次認定。
(二)處理程序
1.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第一次出現合并持倉超限行為的,交易所將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并在當日收市后通知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在會員,要求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自行平倉。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倉的,交易所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直至合并持倉不高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同時于強行平倉當日收市后對其采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低于 1 個月。
2.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第二次出現合并持倉超限行為的,交易所在當日收市后通知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在會員,要求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自行平倉。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自行平倉的,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采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低于 10 個交易日。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倉的,交易所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直至合并持倉不高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同時于強行平倉當日收市后對其采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低于 1 個月。
3.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第三次出現合并持倉超限行為的,交易所在當日收市后通知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在會員,要求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自行平倉。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倉的,交易所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直至合并持倉不高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交易所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采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低于 6 個月,并視情況采取進一步措施。
上述規定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