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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教育

            市場監管案例系列之一:嚴厲打擊操縱價格操縱行為 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大連商品交易所)

            來源:網絡轉摘   發布時間:2018-11-03 15:40:54   訪問人次:29556

            本系列兩起案例屬于操縱期貨合約價格案。市場操縱是證監會、交易所嚴厲查處的違法行為?!澳z合板1502”和“聚氯乙烯1501”合約價格操縱案是近年來證監會查處的比較典型的期貨市場操縱案件,其中“膠合板1502”合約價格操縱案被列為“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的主要案件。這兩起案件違法手段相似,持續時間不同,都對市場產生了一定危害。

            “膠合板1502”合約價格操縱案是違規者在9個交易日內通過多個賬戶利用資金、持倉優勢操縱合約價格并獲利平倉離場;“聚氯乙烯1501”合約價格操縱案,是違規者在十幾分鐘內,通過多個賬戶利用資金、持倉優勢試圖壓制合約價格,最終價格上漲,操縱失敗,巨虧離場。證監會、交易所對這兩起期貨市場價格操縱案的查處,及時警示了市場,維護了期貨市場的“三公”秩序,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膠合板1502”合約案

            “膠合板1502”合約原本是相對不活躍的合約,非法投機者則利用市場交投不活躍的條件在短時間內操作多個賬戶,集中資金、持倉等優勢,通過對敲、約定交易等手段把該合約“炒熱”,“明”里造成“膠合板1502”合約活躍的假象,吸引投資者交易該合約,“暗”地里操縱合約價格,將自己的頭寸平倉獲利。這種“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是典型的市場操縱違法行為。

            2014年12月,“膠合板1502”合約成交出現異常,大商所監控后立即啟動調查程序,并將涉嫌違法線索上報了中國證監會。歷經多日調查,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發現陶某、傅某某實際控制和利用14個期貨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連續交易“膠合板1502”合約,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在自己的賬戶之間相互交易,影響“膠合板1502”合約價格和交易量,同時在部分交易日的尾市交易階段,通過連續交易或者相互交易方式拉抬“膠合板1502”合約收盤價。2014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前述賬戶每個交易日買方向交易占市場買方向交易量的比例最低為43%,最高為96%,平均為75%;9個交易日多頭持倉占市場單邊持倉的比例最低為85%,最高為95%,平均持倉占同方向市場持倉比例為88%。上述賬戶在9個交易日內,存在大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的行為,賬戶之間的相互交易占當日總成交量比例最低為15%,最高為65%,平均為44%。上述交易行為影響了“膠合板1502”合約價格,使得“膠合板1502”合約收盤后結算價格從2014年12月19日的114.15元/張上升到12月31日的129.4元/張,上漲幅度為13.35%。與膠合板現貨同期價格的偏離度達7.3%。同期“膠合板1503”合約價格僅上漲6.05%。前述14個賬戶通過操縱行為非法獲利共計114萬元。陶某和傅某某的操縱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關期貨合約與現貨及臨近期貨合約價格的偏離,影響了膠合板期貨價格發現功能的正常發揮。

            中國證監會查明真相后,依法認定陶某和傅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十條有關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和第(三)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所述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據此,中國證監會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陶某實施3年期貨市場禁止進入,對傅某某實施5年期貨市場禁止進入的處罰。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有關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沒收陶某和傅某某違法所得114萬元,并處以2倍罰款。

            ——“聚氯乙烯1501”合約案

            劉某某操縱“聚氯乙烯1501”合約案是另一起較為典型的期貨市場價格操縱案件。2014年10月23日,大商所監控人員發現聚氯乙烯主力合約1501出現異常波動,合約在開盤后突然下跌至跌停,隨后跌停板數次打開,但均被大量賣單壓回,而后,該合約在上午9點11分左右打開跌停并一路上漲。當日收盤價較前一交易日上漲2.8%,合約當日振幅高達6.2%。

            隨即,大商所相關部門立即針對這一情況展開排查,并將有關情況上報證監會。經證監會調查發現,某私募操作人劉某某操作其控制的7個資管賬戶和6個個人賬戶,從10月10日開始逐步在“聚氯乙烯1501”合約建立大量空倉。10月23日開盤,劉某某利用其資金優勢、持倉優勢通過自買自賣、連續交易等手段幾次將“聚氯乙烯1501”合約打至跌停,后因合約價格逐步走高,劉某某控制的資管賬戶、個人賬戶多數“爆倉”,賬戶組當日虧損共計3700多萬元。劉某某在接受調查時承認賬戶組內各賬戶的交易決策由其作出。

            在本案中,劉某某通過控制多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通過自買自賣和連續交易的方式,操縱“聚氯乙烯1501”合約價格。這種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第(三)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等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有關規定。證監會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劉某某處以50萬元罰款。

            ——參與期貨交易應理性合規

            從上述的“聚氯乙烯1501”合約操縱案中可以看出,劉某某的違法操作有三點特征:一是以組內賬戶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二是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連續交易;三是賬戶組的交易行為對合約的市場成交價格造成了明顯影響。

            上述兩個案件的公布提醒廣大投資者,第一,禁止利用自買自賣、約定交易、尾市拉抬、資金優勢、持倉優勢等違法違規手段影響或操縱市場價格;第二,投資者要認真甄別,選擇穩健的資產管理人?!熬勐纫蚁?501”合約操縱案中,劉某某控制的多個資管賬戶 “爆倉”。這個案例也警示投資者在投資私募基金產品時,要理性并認真甄別;第三,商品期貨市場價格是眾多影響某種商品價格供求因素的集中反映,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和公開、公正、高效、競爭的運行機制,合法合規操作是立足之本,妄圖以資金控制市場,都會被市場懲罰,也會受到監管部門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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