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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案例系列之三:嚴厲打擊影響交割結算價行為 確保期貨市場功能有效發揮(大連商品交易所)
來源:網絡轉摘 發布時間:2018-11-03 15:43:51 訪問人次:29513本系列案件均為操縱或影響交割月結算價格案件。從案件實施過程來看,這三個案件中的違法違規者采用手段有所不同,有的使用自買自賣,有的使用約定交易,還有利用分倉規避交割限額等手段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但是都有同一個目的—在交割環節避稅。操縱或影響期貨合約交割結算價格的行為,導致了期現價格的背離,損害了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秩序,影響了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應予以嚴厲打擊。
目前國內三大商品交易所均只允許法人客戶參與交割,交割結算價為含稅價格,交割產品都是完稅商品,賣方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割中的空頭(賣方)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對空頭來說,壓低合約價格,可以減少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金額,少納增值稅;反之,對于交割中的多頭(買方)來說,提高合約價格,可以取得更大金額(虛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可以抵扣未來的銷項支出。所以在這三個案例中,有個別客戶在交割環節動起了小心思,打起了歪腦筋,通過違法違規手段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以便在交割時少納或多計增值稅,達到避稅的目的。
——多頭約定交易拉高交割結算價格案
2012年8月,A公司持有580手多頭“焦炭1209”合約。由于每個賬戶只能交割300手,該公司在進入交割月前轉移300手到B集團賬戶,讓其幫助交割。2012年9月, A公司在四個交易日分四次與上海T公司進行約定交易“焦炭1209”合約,每次成交20手。經計算,兩者間的成交量占該合約9月所有成交量的96%。鑒于”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為9月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該行為影響了該合約的交易量和交割結算價,涉案賬戶的交易導致“焦炭1209”合約最終交割結算價上漲了3.1%。A公司的操縱行為導致“焦炭1209”交割價(增值稅發票價)虛高,從而使得A公司、B集團合計持有的580手“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多計進項增值稅38.8萬元。
案件中的交易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關于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所述操縱期貨交易價格、期貨交易量的違法行為。陳某是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蘇某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A公司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8.8萬元,并處以38.8萬元罰款;對陳某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蘇某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
該案中,A公司和陳某有一定的反監管意識,自認為利用三家公司名義在不同期貨公司分別開戶,異地操作,即通過用分倉、約定交易等方式逃避監管。然而交易所利用監控系統,對交易行為進行分析,鎖定了違規操作者,為案件調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證監會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了重罰。
——空頭自成交打低交割結算價格案
2012年11月1日,某公司客戶在開盤前持有某農產品交割月合約空頭160手,占該合約空頭的78%,同時已注冊倉單260手。當日,該公司提出滾動交割后,在14點59分52秒利用自成交將該合約價格打低186元,下降4%。由于該合約處于交割月,交易較為清淡,當日只有此1筆成交,該價格即為當日交割結算價。以該結算價計算,該公司在交割時少納增值稅3.4萬元,而當日現貨價格和其他合約價格并沒有較大幅度變化。
大商所市場監察部門發現上述違規線索后,隨即啟動調查程序,在調查中該公司客戶對其違規行為供認不諱,承認違規是為了拉低交割結算價,減少開發票金額,少納增值稅。該行為違反了《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利用對敲、自成交等手段,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規定,大商所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給予上述客戶暫停開倉三個月的處分。
上述客戶通過自成交影響交割結算價,少納增值稅,是期貨市場交割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該起案件,涉及金額雖然不大,卻造成期貨合約與現貨價格偏離,影響了正常的交割秩序,屬于交易所重點查處的違規行為。
——空頭約定交易打低交割結算價格案
2013年10月,同城的Z公司和T公司在某交割月合約約定交易100手,將合約價格打低30元,跌幅3%,上述約定交易導致該合約交割結算價下跌14元,交割時,Z公司持有該合約全部的84手空單;2013年11月,上述兩公司又用同樣手段在同一品種下月的交割月合約成交2手,打低該合約結算價格。經過上述兩次違規交易,Z公司共涉嫌少納增值稅1.1萬元。大商所相關部門依據線索排查后發現,Z公司和T公司期貨開戶資料顯示資金調撥人是同一人,后續調查中上述兩公司相關責任人也承認兩公司為關聯企業。
兩公司客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利用對敲、自成交等手段,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規定。大商所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給予上述兩公司客戶暫停開倉10個交易日的處分。
一般來說,在交割月尤其臨近最后交易日,合約鮮有大量的成交出現。本案中兩公司的伎倆并不高明,其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幾天,向自己有利的持倉方向影響價格,立即引起交易所市場監察部門關注,而兩個違規賬戶之間的關系也很容易被查清。
——嚴厲查處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行為
通過對上述三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發現涉案人員均是采用違法違規手段逃避監管、擾亂交割業務和正常的市場秩序。在實施違法違規操作的過程中,涉案人員心存僥幸,自認為手段高明,以為涉案金額小,分倉操作不易被人察覺。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交易所將持續加強一線監管,從嚴查處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等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權益。
在此提示產業投資者,第一,交易所對于每個賬戶可交割商品數量的限制是經過充分調研、廣泛聽取市場意見后制定的,利用分倉來規避交割限額,影響了市場公平。第二,交割月期貨價格走勢通常會貼近現貨價格,通過人為操作產生差異,嚴重影響了期貨的價格發現功能,是嚴重的違規行為。第三,對于產業客戶,可以通過申請套期保值等形式滿足其交易需求。耍小聰明,通過違規交易影響價格來避稅,必然會被有關部門查處,得不償失。第四,很多市場參與者可能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交易所會抓大放小,然而,及時查處是交易所的監管職責所在,在小的違規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證監會和交易所將一如既往,持續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密排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