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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教育

            市場監管案例系列之四:堅決查處對敲轉移資金行為 切實履行市場一線監管職責(大連商品交易所)

            來源:網絡轉摘   發布時間:2018-11-03 15:44:48   訪問人次:29370

            本系列3起在不活躍合約通過對敲手段轉移資金案例涉案金額相對較小,沒有構成犯罪,但對敲轉移資金行為擾亂了期貨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是交易所嚴厲打擊、查處的違規行為。采取對敲交易轉移資金的違規行為,基于其主體身份的不同、動機和目的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是各不相同的。不論在哪種情況下、以何種主體身份實施的對敲交易,都是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嚴格禁止的,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輕者給予警告、強行平倉、暫停開倉交易1至6個月的處罰;重者給予宣布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罰款、沒收違規所得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商所發現對敲轉移資金線索時,會要求對敲雙方提交情況說明,要求盈利方通過銀行轉賬歸還盈利。對有涉嫌盜取資金的情況,通知虧損方向公安報案。對以對敲手段轉移資金的違規客戶,依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實施紀律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暫停開倉交易一個月以內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暫停開倉1至6個月的處罰。如果涉及金額較大、涉嫌違法犯罪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交易所上報證監會或者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侯某、陳某對敲轉移資金案

            大商所在日常監控中,發現客戶侯某、陳某在不活躍合約豆二1707上對敲成交1筆,成交量40手,占比當日總成交量的100%,涉及成交金額163萬元,累計轉移資金1.5萬元,造成合約最大波動為7.2%。違規交易發生后交易所及時通知期貨公司限制盈利方侯某賬戶出金,同時要求客戶提供情況說明。據侯某和陳某供述,該事件是由于兩人在夜盤進行程序測試,程序錯誤導致本次對敲發生。盈利方侯某通過銀行轉賬把對敲的不當得利1.5元歸還給陳某。

            客戶侯某、陳某利用不活躍合約,進行賬戶之間資金轉移,金額較大,且二人對此筆對敲轉移資金均知情,違反了《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利用對敲、自成交等手段,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規定的違規行為,交易所對侯某和陳某給予暫停開倉1個月并處警告的處分。

            ——某投資公司對敲轉移資金案

            2015年9月,某投資公司與其管理的基金產品在玉米1509合約發生兩筆對敲交易。雙方以成交價2287元互為對手建倉60手,之后迅速以2349元的價格全部對敲平倉。該對敲交易合計成交120手,造成合約波動最大價差63元,價格波動2.68%。該投資公司是盈利方,其管理的基金損失3.7萬元。交易所按照規則和程序啟動調查,發現兩個賬戶存在一定關系,并要求投資公司將對敲轉移資金通過銀行轉賬至基金產品。該投資公司承認其交易不當,并表示要加強合規學習,加強對交易員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投資公司和其管理的基金產品之間利用對敲轉移資金,金額較大,違反了《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利用對敲、自成交等手段,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強行平倉、暫停開倉1至6個月”的規定。該投資公司的投資顧問將發行產品賬戶資金通過對敲方式導入自有賬戶,性質惡劣,交易所從重對該投資公司處以暫停開倉3個月并處通報批評的處分。

            本案中對敲獲利方某投資公司選擇的是不活躍的交割月合約,采取“快進快出”的方法在1分鐘內完成對敲操作,轉移資金迅速。事后該投資公司稱由于交易員策略和下單問題導致賬戶交易異常,盡管其動機無法確認,但是交易結果違反了交易所規定,影響了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交易所在查處違規行為時會根據違規的轉移金額、對市場產生影響和調查配合程度等情況綜合考慮予以違規者相應的處分。而對于投資公司對敲轉移其發行產品的資金,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交易所予以從重處罰。

            ——牛某、王某對敲轉移資金案

            某期貨公司的客戶牛某和王某,是朋友關系,平時經常一起做交易,兩人也有業務往來。2014年4月,牛某和王某在棕櫚油1504合約上對敲成交兩筆,合計12手,轉移資金1.2萬元。當日該合約總成交量31手,牛某和王某的違規交易占比達到全天交易量的39%,造成合約波動最大差價194元,價格波動幅度達3.23%。交易所發現違規線索后立即開展調查,并通過期貨公司限制了盈利方王某的出金權限。據牛某和王某交代,牛某在與王某的業務往來中,欠王某1.2萬元,為了方便起見,兩人決定不去銀行,而是采取期貨交易的方式結算貨款,由此產生了這起在棕櫚油1504合約上的對敲交易。

            交易所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關于對敲的有關規定,要求盈利方王某返還不當得利,對兩人分別給予暫停開倉交易10個交易日并處警告的處分。

            ——合法合規進行期貨交易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期貨市場存在大量不活躍合約,每日交易量很少,一些客戶利用這些合約采取對敲的方式轉移資金,是期貨市場常見的一種違規行為。

            上述的侯、陳案是一起典型的對敲案,所幸沒有造成一方實質損失。值得關注的是涉案人員在調查過程中供述對敲是由于“程序錯誤”導致。目前,期貨市場上程序化交易已是普遍現象,各類交易程序、“插件”質量良莠不齊,采取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要在謹慎判斷選擇的基礎上,合理合規操作,避免所謂的“程序錯誤”或者“誤操作”,因為電腦的錯誤最終也是由人來承擔責任的。

            上述的某投資公司對敲轉移資金案是一起投資公司的違規案件。投資公司本應是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市場分析服務的專業機構,應該有基本的專業操守和風險底線。此案例警示投資者謹慎選擇投資顧問,在確定好投資顧問和投資策略后,要經常性的關注自己的投資情況,遇到可疑操作應及時問清原因。而投資公司應為客戶提供最專業和優質的服務,賺取合法正當利益,損害客戶利益和期貨市場穩健運行的公司不僅將受到相應的懲處,最終必將被客戶拋棄,被市場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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